来宾市象州县某村村民因为迷信,将挖矿用的挖掘机烧毁泄愤,造成恶劣影响,最终被法律制裁。近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经法院了解,象州县妙皇乡思高村民委古琶村村背“双帽岭”西面及北面土地几经转手,最后发包给受害人韦某颖、廖某明进行经营开采,两人便租赁了一台挖掘机进行采矿。
在采矿期间,象州县妙皇乡思高村民委古琶村村民认为受害人挖掘机在其村背“双帽岭”处挖矿的行为损害该村利益,认为在此处挖矿会影响“龙脉”,“龙脉”一旦被弄断相应的地区发展便会受到影响。
古琶村村民称,其曾于2012年7月份到岭上阻止他们进行采矿,双方遂积累了矛盾。一个月后,部分村民聚集在小高(化名)家的商店聊天时,议论到受害人韦某颖、廖某明在“双帽岭”挖矿一事,认为要上岭阻止受害人挖矿。于是,小高主动吹响了平时用于召集村民集合的哨子,召集村民集合,准备上岭阻止采矿,抓采矿的人,砸烂挖掘机。
到“双帽岭”后,小高等人发现挖掘机处无人在,便喊村民烧毁挖掘机。参与行动的几个较激进的村民先是用石头、木棍等器械,将挖掘机的驾驶室玻璃及仪表盘、车灯、发动机盖、油箱、水箱等机件进行损坏。随即又用打火机点燃沾染了挖掘机柴油的干草,在火燃烧后,他们又到附近搂干草丢进挖掘机焚烧,将挖掘机烧毁。
象州县公安局妙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即赶往现场,却被村民砸石头阻止在岭脚边。回到村中,小高交代村民,“谁也不许透露烧挖掘机的事情。”
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挖掘机价值人民币89.40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小高为首的6名村民为达到阻止受害人继续采矿的目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这6名村民3年6个月到5年不等的刑期,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颖、廖某明的经济损失89.404万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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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象州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