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黄璇 黄兰)11月3日上午,象州镇某村村民王某拿着一份《执行裁定书》到象州县人民法院盖章,不料被办案法官当场认出这份法律文书的签名系伪造。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批评教育,当事人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据了解,2014年5月,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该县马坪镇的一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当事人王某以57.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为省下房产过户所需的费用,王某便打起了篡改法律文书的主意。
为规避税费,王某将《执行裁定书》拿到复印店重新制作一份,并将“竞买人王XX以最高竞价575200元竞得上述房产”中的“王XX”也就是其本人,改成“廖某某”。不过,这份篡改后的法律文书需盖上法院公章才能生效。
“这哪里是我们法院当初下达的法律文书,你竟然敢擅自伪造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王某的象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周法官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破绽。他将当初法院存档的《执行裁定书》拿出来比较,发现两份法律文书除将“王XX”的名字改为“廖XX”外,其余内容一模一样,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让当事人蒙混过关。事后,法警将王某控制,周法官则将这件事向上级作了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为耍点小聪明就能蒙混过关,却不料已触犯国法,当事人王某吓出一身冷汗,并一再保证今后不会再犯。最终,经综合考虑王某的违法情节、悔过表现,加之其行为被及时发现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象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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