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武希刚 通讯员 赵玉虹
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莱芜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这是自1997年、2006年建立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制度以来的第八次提高标准。
《通知》规定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60元,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76元,所需资金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分别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44元,补差标准调整为134元、144元、154元三个等次。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不含泰钢工业园)市、区、镇按1:1:1比例负担,泰钢工业园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485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550元。除泰钢工业园外,所需资金市、区、镇按1:1:1比例负担,泰钢工业园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
增幅最高314%
自1997年、2006年建立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制度以来,莱芜市先后八次提高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现在的460元,增长283%,农村低保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现在的240元,增长31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4850元,增长142%,分散供养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3550元,增长196%,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36万人次,农村五保对象3.2万人次,支付救助金3.9亿余元,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
城市低保标准变化图
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变化图
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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