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于鹏飞)记者从莱芜市旅发委获悉,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明确有关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的通知》(莱编办发[2016]112号),旅游治安管理机构和基层旅游市场监管机构正式获批,标志着以“综合协调+专项保障”为特征的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治安警察、旅游工商、旅游巡回法庭“1+3”全域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莱芜市成为全省首个设立“1+3”旅游综合管理模式地级市。
记者注意到,莱芜市“1+3”旅游综合管理模式,整合各方治旅力量,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公安、工商、法院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中的责任分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级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对涉旅游纠纷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三优先”政策,快速辩解调处旅游纠纷。
据介绍,下一步,莱芜市公安局、莱芜市市场监管局、莱芜市法院内设相关机构,择期将举行挂牌仪式。莱芜市旅游发展委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旅游执法联动机制、旅游投诉转办机制,强化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为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打造优良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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