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6日,省卫生厅公布全省首批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县市区名单,皋兰县成为试点之一。
昨天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在试点地区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品种不得高于10%。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开始按照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新农合报销目录将未进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列入,其中二、三级医疗机构新列入40种,乡级63种。新农合报销目录乡、村两级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共307种,原2008年确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中,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停止使用和报销。二、三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目录在新增40种的基础上,暂时按2008年确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执行。试点地区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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