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公司经理剡文英,于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被判缓刑后,检察院提起抗诉。7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剡文英对自己所犯罪行基本供认不讳。
去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举报,成立专案组调查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人志涉嫌受贿罪一案。在专案组向时任窑街煤电公司供应公司经理的剡文英进行调查了解时,剡文英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受贿7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还检举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高玉义、李沿海等向李人志行贿。
法院审理认为,剡文英利用担任窑街煤电有限公司供应公司经理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赃款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以被告人剡文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赃款7万元予以没收,由皋兰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宣判后,检察院不服判决,以一审量刑较轻,向兰州市中人民法院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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