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全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总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县辖区内的所有集体土地、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二、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及村、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乡镇企业)、依法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和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
三、实施单位
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
四、登记的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为各村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为乡镇集体组织(乡镇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使用权申请人为本村村民。
五、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五)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1个月),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报批准后,予以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在开展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同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期间不申请登记的,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提交相关权属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现场指界,对因提供资料不真实、配合不到位而造成错登、漏登,导致土地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后果自负。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工作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应按照本通告及指界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出席现场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九、发证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底结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底结束。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底处理和解决历史遗留和权属纠纷问题。
十、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领取上述证书后,原有的证书一律注销。证书是土地征收、补偿时有效的法律凭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十一、权属纠纷调处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皋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皋兰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931-5721098。
2、登记发证地点: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联系人:魏华强强琴丽魏宏彩联系电话:0931-5724673。
3、各乡镇登记受理地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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