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要点
标准制定各县区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确定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象认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程序。
低保发放城镇低保资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资金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信息核对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年底前成立市、县区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定期核查“三无保障人员”每年核查一次;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举报投诉年底前市、县区两级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有效衔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解决低收入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制度衔接。
【本报讯】《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下发。根据《实施意见》,兰州市将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不断推进“阳光低保“。
《实施意见》包含了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科学制定、认定条件的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以及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对工作动态的管理,健全监管机制、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等8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标准制定上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既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最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思路,由各县区政府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确定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动态、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据悉,市民政部门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
根据《实施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申请居民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各乡镇(街道)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其中,城镇低保资金要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市政府要求全市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年底前成立市、县区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实施意见》还指出,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此外,2013年底前市、县区两级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同时,市政府要求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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