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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5年内,党政机关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来源:兰州晨报 2013-09-24 20: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通知》强调,要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根据中央《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严禁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通知》要求,要加强审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腾退

根据《通知》,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房)到期应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省级机关由于拆迁过渡、机构调整、增加人员编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租(包)用办公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除在审批项目时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腾退,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相关新闻

兰州市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调查清理

本报讯(首席记者崔亚明)9月23日,记者从兰州市召开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会议上了解到, 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兰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健全完善“三统一”制度,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党政机关和领导人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此外,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结合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同时对公务用车进行调查摸底,核实核准底数,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清理摸底工作办公室,在先期开展摸底调查基础上,提出规范、清理、腾退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具体意见,报市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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