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有关规定,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从201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公示2017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公示主体
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列类型企业,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二、年报时间
2018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公示途径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网址:http://gs.gsxt.gov.cn)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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