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3月20日上午,随着一声法槌声响起,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了杨某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案由兰州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区法院副院长韩彪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系新区法院首例公开开庭审理的拒执犯罪案件,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组织十余名被执行人参加了旁听,案件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1日,杨某清酒后与其父发生口角,离开其父家时,碰到弟媳魏某某,误认为魏某某在偷听,遂与其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殴打,期间,还殴打了前来劝架的杨某昌,致二人受伤住院接受治疗,此后,杨某清未就该事主动进行赔偿。7月,魏某某、杨某昌一纸诉状将杨某清诉至新区法院。该案经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杨某清分别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各三千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然而,判决生效后,杨某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法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杨某清曾书写了履行案款保证书,但是,保证期限已到,仍未履行义务。经查明,就在杨某清写下保证书后,其银行账户内有一笔六万元退房款入账,杨某清分多次将该笔款项支取完毕,并自称用于个人消费。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无果,面对有履行能力的杨某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新区法院采取了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并及时将杨某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清被逮捕后其家属支付了案款及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清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出示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当站在法庭上时,被告人真切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我之前的行为都是因为对法律,对判决的不重视”,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并深刻反省了自身行为。
庭审后续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案情,向杨某清以及全场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同时告诫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忌心存侥幸,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力度和范围不断扩大,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的审理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教育警示功能,切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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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怎样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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