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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行动】员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19-08-16 11:1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范建设

李某原系第三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2015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缴纳。李某与第三人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为原告李某缴纳2015年4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26日8时许,李某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因工受伤。

那么,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谁来支付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记者日前咨询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说,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对于该种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照上述条款规定,李某2015年3月26日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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