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榆中县某货运部无照经营且丢失客户货物不赔偿。经工商人员调解,1月30日,货运部经营者赔偿了货主经济损失并被行政处罚。
去年10月30日,榆中个体户袁某、蒲某在兰州新东部市场提货后,将货物托运给白某经营的榆中某货运部。当晚,两人在榆中提货时,被告知袁某价值8387元的货物、蒲某价值7850元的货物丢了。之后,两人多次找货运部要求赔偿,但都没有结果。
榆中工商局城关分局接到举报后,经过4次调解,最终使当事双方达成一致,白某分别赔偿袁某、蒲某7000元和4280元。由于白某属无证经营,工商人员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631元,并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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