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获得地沟油市场中的最大利益,作为油脂化工公司股东的任胜广,纠集5名手下,多次对竞争对手实施殴打,并将多人非法拘禁。此起被国家公诉机关指控为“恶势力”的6人团伙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5月28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团伙首犯任胜广有期徒刑9年,其他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期。
案情回放
豢养打手欺行霸市
2006年7月,以专门收购地沟油进行油脂加工的合法公司——兰州平安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乐公司)成立。而此时,在雁滩控制着一定范围内的收购“地沟油”的油贩子任胜广,以其掌握的势力,加入平安乐公司,并以平安乐公司的巡查身份出现。同时,任胜广豢养了四五名老乡充当打手,一旦发现有人抢“地沟油”收购生意,便对对方棍棒相加,大打出手。
2004年11月10日,任胜广受人指使,纠集刘军(在逃)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蔬菜批发市场一部附近将红薯经营户邓某殴打致重伤。2008年2月28日,任胜广、郑付文、史志强等人分别驾车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养猪场,将在此处收购“地沟油”的孟某等3人拦住后殴打,后又将3人挟持至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附近的平安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院内二楼,再次持刀威胁、殴打、恐吓,非法拘禁孟某等3人。
2008年4月2日,任胜广等人发现油贩子何某在七里河区晏家坪园子沟收购“地沟油”。随后,任胜广、姚建征等人赶到后将何某等3人殴打致轻伤。同年4月13日,任胜广发现榆中县养猪户梁某在兰州市东岗镇甸子街一带私自拉“地沟油”,遂纠集被告人史志强、姚建征、纪利军、王同辉等人携带木棒在甸子街将梁某拦住,实施殴打致其轻伤。
庭审直击
主犯自辩“行政执法”过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胜广以兰州平安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巡查的身份,打着平安乐公司的名义,雇用一大批人员,暴力解决收购“地沟油”的贩子,非法代替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因其暴力行为引发的牵连行为,造成了多人受伤的后果,不排除“恶势力”的嫌疑,其他被告人受任胜广的指使参与犯罪,在本案中构成了共同犯罪。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被告人任胜广基本予以承认,但他又辩称,他所在的平安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公司,自己是兰州平安乐油脂化工公司的股东,主要负责沿街巡查。作为公司“巡查员”,暴力殴打、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只是“行政执法”不当、行为有点过激了。而史志强、魏建征等被告人均称,他们只是在油脂公司做装卸、拉油的工作,所参与的事情都是受任胜广指使才去的,而且在犯罪之前他们甚至都不知道行动的目的,即便他们到了犯罪现场也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
一审宣判
主犯任胜广被判9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任胜广为防止不具有回收资质的个人回收“地沟油”而进行巡查、拦截,在巡查、拦截过程中,纠集他人共同实施了具体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任胜广分别指使他人,纠集史志强、纪利军、姚建征、郑付文、王同辉对被害人邓某、何某等人故意伤害,分别致1人重伤、多人轻伤;对被害人孟某、杨某等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任胜广等5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付文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此案中,根据性质及具体犯罪情节,被告人任胜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系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属主犯,史志强等其他5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市中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胜广有期徒刑7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9年;以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史志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纪利军有期徒刑3年,姚建征有期徒刑3年,王同辉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郑付文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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