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媒人介绍下,一名丧偶男与一名离异女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度6年时光后,二人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法庭,除了表明分道扬镳的决心,双方均希望法庭将房屋判予自己名下。昨日,榆中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丧偶的魏先生经人介绍,结实了离异的金女士,为了不影响女方的低保待遇,2006年元月,二人按本地风俗举办结婚典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8月1日,为方便双方居住生活,魏先生从朋友处购得一处价值14万元的房产,魏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2万元房款。2009年8月25日,金女士向房主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含过户费)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012年初,因家庭琐事,魏先生与金女士发生争执,金女士一气之下将魏先生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对此做法,魏先生难以接受,便一纸诉状将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庭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此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对原告请求分割与被告同居期间财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涉案房产的总价值由购房款、过户费、因购房贷款产生的利息三部分组成,总计151900.45元。魏先生共出资92860.71元,占房产总值61.13%的份额,金女士出资59039.74元,占房产总值38.87%的份额。综合考虑下,法院判令房屋归魏先生所有,同时,魏先生向金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82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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