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中旬到10月下旬,家住峨眉山市的张某某和王某某,相当猖狂。这一个多月来,两人多次出手盗窃,算得上是“硕果累累”。
张某某,29岁。王某某,41岁。在此次犯案前,这两人都先后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处刑罚。
去年7月,张某某和王某某两人相识,都有前科的他们很快耍到了一起,两人商量着以盗窃找钱,并约定各自分工,由“有经验”的张某某实施盗窃,王某某负责出售,所得利益平分。
2014年9月18日,张某某和王某某将盗窃对象,锁定为峨眉山市公路治超检测站。当天早上6点过,张某某披着一件雨衣,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该检测站,盗走该站内一台索尼数码照相机和摄像机,以及800元现金。
这次得手后,张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开始疯狂作案。
2014年10月12日凌晨,张某某窜至峨眉山市绥山镇的一家宾馆外,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宾馆玻璃门的门栓扭开后进入。在宾馆吧台内,当时守夜的陈某某正在睡觉,张某某便蹑手蹑脚地将吧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以及一部OPP0手机盗走。
2014年10月15日凌晨,张某某又窜至峨眉山市绥山镇某茶楼,用螺丝刀破坏茶楼大门门锁后,进入茶楼将店内的两台组装电脑盗走。
2014年10月15日晚上11点过,张某某窜至峨眉山市烟草公司,从烟草公司大门旁边的扶栏翻入,进入该公司的办公室,盗走办公室内的ipad平板电脑,以及办公室抽屉内的香烟。
……
从去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张某某和王某某搭档,在峨眉山市绥山镇、胜利镇等地作案7起。盗窃的财物,张某某有的交给王某某销赃,有的当场和王某某均分。
作案多起后,警方很快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带领警方到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搜查出部分被盗赃物。
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因此,根据张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
新闻推荐
发放助学金现场昨(26)日,开学在即。四川省民生慈善基金会天行健助学金发放仪式在峨眉山市举行,该市20名受此项目资助的贫困大学、高中新生喜领助学金。受资助贫困学生领到助学金后表示,这笔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