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实验小学六(2)班 苟美璐
亲爱的爸爸妈妈:
自从你们一起到新疆打工,我便成了留守儿童。一晃,又有半年多没见到你们了,很是想念。近来我在班上学法有很大收获,今天来信,就是急着要告诉你们发生在家乡的两件事,还有我的感想。
2015年11月26日,在我们家乡峨眉山市,一名中年妇女因为在超市盗窃被绑在路边树上,身上挂着一块写着“女小偷”字样的牌子。时隔几天后,在我们老家峨眉山市桂花桥镇上,一名个子不高、长得比较胖,头发秃顶的男子被绳子绑在电线杆上,胸前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这是怎么回事?一打听才知,原来是超市里的鱼罐头少了许多,但核对营业账单后,发现一罐也没有卖出。超市负责人打开监控,发现东西被一个男子偷了。当男子又走进超市时,大家一眼便认出他,为了不打草惊蛇,大家在监控中观察他的一举一动,只见他从货架上拿下几袋商品快速塞入衣兜,随后从容离去,过程也不过一分钟,走到门口便被抓了个正着,于是就被绑起来“示众”。
短短一周,在我们家乡接连发生两件“示众”的事,乡亲们说什么的都有。支持的人说:“就该这样,小偷太猖狂了,不劳而获。”反对的人说:“小偷也是人,是人就应该受到尊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爸爸妈妈,这样把小偷“示众”,你们认为对不对呢?现在让我来告诉你们:“这是违法行为。”在学法课堂上,我请教了钟老师。钟老师对我说,将小偷捆绑“示众”,侵犯了小偷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人格权。钟老师还指导我学习了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的侮辱。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他们的人格尊严都不应该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小偷只是犯罪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对其动用私刑辱骂、殴打和拘禁。“小偷示众”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违反了现行法律和法治精神,损坏了公民个体的人格尊严。
爸爸妈妈,我知道你们在新疆打工,很辛苦的。在繁重的工作之余,你们也可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真正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国家法律能在我们心目中真正生根、发芽。
女儿:美璐
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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