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泡温泉本是件高兴事,可是从成都来峨眉山旅游的陈某却遇到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10岁的女儿在泡温泉时滑倒摔伤,导致缝了9针。好在经过峨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调解,陈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放:
2015年春节期间,陈某带着家人从成都来到峨眉山旅游。2015年2月21日晚上,一家人入住峨眉山市某温泉酒店,并去泡了温泉。
当天晚上9点过,在进行温泉换池的过程中,陈某10岁的女儿不小心滑倒,并被温泉池边的瓷砖边缘划伤,最终在乐山市人民医院缝了9针。
在处理了女儿的伤情后,陈某认为女儿摔倒应由酒店方承担责任,便要求酒店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双方经过自行协商,对赔偿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2月22日,陈某到峨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酒店方赔偿损失。
经调查,陈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酒店温泉池边瓷砖因使用时间长发生了破裂,并且破裂边缘很锋利,酒店未能及时发现更换瓷砖,周围也无对瓷砖问题的提醒警示,最终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峨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酒店方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同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责任在酒店方。
最终,双方在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1、酒店方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凭票结算;2、酒店方承担治疗期间的住宿、交通和基本饮食费用;3、酒店方承担治疗完毕后期的除疤费用计4000元整。
案例评析:
据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赵松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明确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陈某所入住的温泉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也无明确的安全提醒警示,造成此次伤害事故的责任方在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陈某有权向事发酒店要求赔偿,所以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后协商达成上诉协议。
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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