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都市报讯(记者 甘国江)2013年12月,犍为县消费者周某委托犍为县某快递经营点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到福建,直至2014年4月28日止,收货人没有收到货。周某在寄件时注明了快递物为电脑,价值4000元,并且交了保价和快递费共130元,通过快递跟踪信息查看,最终明确反映该物件已经遗失。从2014年初起,消费者周某就一直跟上述快递公司交涉,找到当地快递点,快递点却推说找总部,周某电话联系快递公司总部,总部又推说找当地快递点协商。
时间一久,快递公司干脆要么相互推诿拖延不解决,要么就爱理不理了。
2014年4月29日,协商无果的周某向犍为县消委会投诉。经过该县消委会调查了解,查阅了物流信息确认该电脑在快递过程中丢失,无法找回。同时查看快递单注明了保价金额。分歧的主要焦点是,快递点要等公司总部确定责任,理赔后,才给消费者兑现。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同时,《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快递经营点应负全责,至于快递公司内部的事情应由快递公司自行处理,但是对外应该先承担责任。该快递经营点承认责任在自己,表示接受消委组织的意见,愿意赔偿损失4000元,内部环节的追偿由自己去负责。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经营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案例。把握法律条文是处理这起纠纷的关键。此起纠纷处理引用两个法律条款,一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二是《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四十条规定。至此,一起长达半年的快递纠纷在消委组织的协调下达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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