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诉讼案,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犍为县医保中心的“一把手”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行政官司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设立的新制度,该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该制度,目前该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2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有8件。
新法实施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
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据了解,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从中央到不少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法院都在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对老百姓来说,在某一起行政争议中,他可能多次找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解决,但解决未果。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更期待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要“告官见官”,给个“说法”,以便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
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李巨说,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原因,有的是公务比较繁忙,也有存在对出庭应诉没有信心的情况,还有的可能对“被告”身份难以接受。其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一定就是因为做错了事,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是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原告主观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
李巨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
法官点赞乡长应诉表现比律师还要好
不久前,犍为县煤矿工人老吴,将犍为县医保中心告上了法庭。老吴称,他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此后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因此他要求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但犍为县医保中心认为其不符合支付条件。
为此,他将犍为县医保中心告上了法庭。在开庭审理中,该医保中心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提交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外,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一起林权争议案件。原告为沐川幸福乡的一位农民,被告是沐川县幸福乡。庭审时,幸福乡乡长出庭应诉。他的表现,着实让庭审法官点赞。
据审理该案的审判员李巨介绍,该纠纷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就由幸福乡乡长负责处理,所以他对整个林地争议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在庭审中,他的表现不比专业律师差,对案件事实的掌握而言更胜过律师。
积极推进新制度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
据悉,针对修订后的《行政诉讼》设立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制度,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推进该制度。
法院通过与政府法制部门交流和个案应诉指导,积极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以此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
此外,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信心不足的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将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展关于庭审规则、庭审秩序、庭审程序、行政案件审理要点的诉讼指导,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信心。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第一时间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详细载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权利义务,通知书随其它应诉材料一并向行政机关送达,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另外,在开庭前,法院就开庭时间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合理确定开庭时间,避免开庭时间与行政机关负责人预期工作安排冲突,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记者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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