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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重点案件集中攻坚破难

来源:三江都市报 2020-12-10 07:42   https://www.yybnet.net/

新闻通气会现场

1-11月,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0848件,到位金额17.6亿元,执结率87.72%

本报讯(记者  白建伟  摄影报道)12月8日下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2020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对3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公开曝光11月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年以来,乐山中院不断健全和强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努力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据介绍,截至11月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2366件,执结10848件,到位金额17.6亿元,执结率87.72%。

下一步,乐山中院将以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活动为抓手,突出抓好“涉黑恶刑事涉财产执行、职务犯罪涉财执行、涉民生、违法占用耕地类行政非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执行”五类重点案件集中攻坚破难工作。

典型案件点击

十三载坚持不懈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化解纠纷

本报讯(记者白建伟)2020年3月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四川分公司”)与彭州市某某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道桥公司”)当事人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某某道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信达四川分公司2560万元。至此,这起历经13载的借款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早在2007年5月17日,信达四川分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某道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彭州市某甲天然气公司为其担保的210万元及利息、彭州市某乙天然气公司为其担保的3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8月28日,该案指定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中,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710万元,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土地及股权。因被执行人涉及公共事业,为确保被执行人正常经营,法院并未对查封冻结财产进行强制处置。经法院多次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在2008年5月12日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但因“5·12”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予以执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了促成该案圆满解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不懈对该案进行跟踪关注,先后经过20余次协商,最终在今年3月促成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

案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被执行人某某道桥公司,及某甲、某乙天然气公司,均为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共有8笔合同债务,涉标的本息达1.9亿余元。其中有的合同债务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如果强制执行将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其余债务无法及时化解。因此,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多方协调、反复沟通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8笔合同纠纷,促进了企业的良性经营发展,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钱不还最终还是要“买单”

本报讯(记者白建伟)2020年3月25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9月19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2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某某煤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乐山川犍电力有限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共1325635.81元。

2016年11月16日,乐山川犍电力有限公司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21日,法院向某某煤业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日,当事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某某煤业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20万元,2017年1月、2月每月付10万元,从2017年3月起,每月付20万元直到付清为止。

截至2019年6月5日,某某煤业公司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至今仍有630735.78元未支付。期间,该公司未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为防止公司应收款被法院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还安排公司出纳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等相关资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犍为县人民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后,迅速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犍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将此案起诉至犍为县人民法院。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两名“老赖”双双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白建伟)2020年11月2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9年6月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朱某与雷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标的为雷某偿还朱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张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期间,雷某、张某某既未依法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雷某、张某某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因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朱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张某某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又于2019年9月4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恢复执行后查明:张某某在判决作出后及案件执行期间,出资30万元与雷某及案外人葛某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且有借款给他人的行为。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将被执行人雷某、张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某、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雷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张某某、雷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更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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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犍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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