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蔡威
案件点击:
2013年2月22日,曾某窜至乐山高新区车子镇平安村邓某家中,盗窃邓某放置在卧室桌上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后逃离现场。
同年3月2日,曾某窜至车子镇白埝村贾某家中,盗得银行储蓄卡一张,后在ATM机上试出密码并取出人民币10000余元。
此后,曾某先后在市中区大佛坝村、车子镇入户盗窃人民币9000元和6000元。
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民警在侦查中发现,他在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判,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点评:
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累犯情节,应当受到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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