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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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马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从市中区苏稽镇方向行驶至苏沙路时,撞上同向在机动车道外行走的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罚。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胸骨及两侧肋骨多发多段粉碎性骨折,双肺、心脏、肝脏破裂死亡。经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积极配合罗某某亲属理赔,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约36万元,马某某个人额外赔付10万元,被害人家属共计获赔约46万元。马某某的态度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审判,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交警部门作出吊销马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马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被害人亲属理赔支付相关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在判决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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