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罚款100—150元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罚款20—50元
●超速违法行为细化为8种情况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50元
本报讯(记者 蔡威)记者日前从市交警直属一大队获悉,为贯彻实施省人大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原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了相应修订,编制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修订表(2015-1修订)》。其中,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乱停乱放最高可罚150元,目前乐山市已开始施行。
据交警介绍,修订后,针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的处罚标准有两种,一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警告,罚款100—150元;二是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警告,罚款20—50元。而在修订之前,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只有一种处罚标准,即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警告、罚款20—50元,强制措施为拍照、录像、可以移动机动车。
此外,在交警部门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中,超速也占了较大比例。修订前,对小车等超速的违法行为表述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标准为记12分、罚款200—2000元,扣留驾驶证,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修订后,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的违法行为则细化为8种情况,其处罚标准均不同。
此外,非机动车、行人被纳入处罚范围,非机动车和行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如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警告,罚款50元;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警告,罚款50元;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警告,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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