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锐)10月19日,市长张彤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相关工作,决定自2015年10月30日起对全市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检验。
会议明确,在乐山市登记注册和持外地有效牌证并在乐山市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检验周期一致。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运营手续。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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