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
1. 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农转非等特殊政策参保退休人员);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3. 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认证方式
1. 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农转非等特殊政策参保退休人员):居住在四川省内的,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四川省外的,持《乐山市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表》(可登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scls.lss.gov.cn→办事服务下载)、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将鉴证后的《验证表》寄回养老待遇发放地社保局。
2.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乐山市内的,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乐山市外的,持《乐山市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表》(可登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scls.lss.gov.cn→办事服务下载)、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将鉴证后的《验证表》寄回养老待遇发放地社保局。
3. 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须认真填写《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退休人员集中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四、其它
1. 以上单位、人员未按期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从每年8月起停发养老待遇,本人可到省内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待补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对离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报送而造成冒领养老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当年退休的人员,从次年起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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