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7年2月,秦某与某商务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自己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商住房租赁给某商务酒店业主曹某某使用,租期10年。
从2012年5月起,曹某某未按时向秦某支付租金。经多次催收,曹某某承诺于2013年6月26日付清房租余款,否则秦某可无条件收回房屋。然而,期限到后,曹某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至2014年3月,曹某某尚欠租金6748元,秦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及腾退房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长期拖欠秦某的租金,经多次催收仍欠大部分租金,秦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对秦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判令曹某某支付拖欠租金6748元,在合同解除后1个月内腾退房屋。如其未按时腾退房屋,还应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案件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务酒店作为承租方,其主要义务就是按期支付房租,而商务酒店长期拖欠租金,经秦某多次催收,仍欠大部分租金。因此,秦某的诉讼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报记者 蔡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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