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 吴亚飞)记者6月2日从乐山中院了解到,由乐山中院、乐山市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根据细则,刑期五年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封存,未成年人的“案底”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查询的除外。
乐山中院刑一庭庭长杨明介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即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曾经的“案底”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与生活。为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乐山中院与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川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细则。
细则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利于他们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重新回归社会,防止被标签化,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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