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乐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规范乐山市的地方立法活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已刊载于乐山市人大网站,网址为http://www.sclsrd.gov.cn/html/news_view.aspx?ID=8236。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请将修改意见寄至: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12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614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请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743143974@qq.com。
联系人:冉启辉 联系电话:0833—2113761
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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