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学明:
你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杨湾乡红阳村1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用于堆放废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你作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市国土资中分罚[告](2016)第28号),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0581.00元。你若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我分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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