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今年6月,乐山市工商部门接到一名外地游客的电话投诉称,其在景区某商家处购买了三件水晶纪念品,价值元。该消费者回家后,将水晶送到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其中一件价值元的水晶检验结果为玛瑙,并非水晶。随后,消费者将发票、质量承诺单等购物凭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执法人员处。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找到该商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最终,该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共计元。同时,工商部门也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案件点评
此次消费投诉过程中,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工商部门投诉。远在千里之外,仍然成功实现了异地维权,突破了传统的现场投诉申诉处理模式,也打破了异地维权艰难的困局,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了有益尝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报记者 蔡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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