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曦)1日,中共乐山市委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乐山市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关于在乐山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凡持有乐山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通知》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乐山市缴存职工一致。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在乐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按乐山市现行政策规定、业务办理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乐山市购买自住住房,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权利,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要件、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均统一执行现行在职职工政策规定。
跨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办理封存后即可按照相关规定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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