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和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现就市中区和高新区变更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使用的“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变更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市中区)”。
二、将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使用的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变更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高新区)”。
三、原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使用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和原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使用“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所办理的登记仍然有效。
四、本公告自5月10日起执行。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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