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曦)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将惠及乐山市1万余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70余万名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受益。
《实施办法》分为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保障措施等五部分。
自2019年5月1日起,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规定,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因乐山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不到阶段性降费条件,因此本次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同时,《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也有新规定,即:从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为此,市人社局目前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乐山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此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调整办法。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规定,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20%,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降费减负效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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