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曦)26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将惠及乐山1万余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70余万名参保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受益。
《实施办法》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实施办法》规定,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因乐山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不到阶段性降费条件,因此,本次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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