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大队现将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扣留的81辆机动车向社会予以公示,其中汽车6辆(车牌号分别为:川LTE737、川LP5696、川L79541、川LS3190、川CRB093、川LG9095)、二轮摩托车74辆、四轮电动车1辆。请各位车主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经公示3个月后仍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向乐山市交警支队上报进行处置。
注:车辆详细信息请见乐山交警官方微信和大队景区交警官方微信及大佛景区交警大队门外公告栏,联系电话:0833-2356266。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佛景区大队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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