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曦)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预计减征2.05亿元。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
据悉,从2020年2月到6月的5个月时间里,乐山市所有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已并入职工医保的生育保险叠加费率)实行减半征收,即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缴费费率由6%减半为3%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费率2%不变,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不变。本次减征受益对象涵盖乐山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减征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在减征期间,延期缴纳政策将按照疫情期间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延期缴纳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采访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是利企惠企、助推乐山市经济平稳发展的好政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理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及时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对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做好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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