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4年4月原告李某之子李江(化名)与另一原告胡某之子胡江(化名)在某县城中心街搭乘张某驾驶的某旅游公司的出租车前往西江派出所(化名)。在车行至该县交警大队门口时,李江要到交警队拿东西,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张某停车等候。张某不愿意等候,随后双方发生抓扯打斗。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江、胡江二人用匕首刺死。
该案刑事程序终结后,原告李某、胡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二原告之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各50余万元。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答辩称本案不是由驾驶员的职务行为、交通运输行为造成的后果,而是因驾驶员的个人行为、犯罪行为造成。作为出租车所有人的被告无过错,故驾驶员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旅客运输过程中致旅客死亡引起的纠纷,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原告以合同之诉主张承运方的违约责任,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旅游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各支付二原告各项损失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在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只要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因为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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