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诚泰汇通实业有限公司、陈翰(身份证号码510724197005130439)、邓前洪(身份证号码51340119681228081X)、黄俊英(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01250527)、黄世平(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06275549):
凉山州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原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下称:我行)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并与我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南商银(成分1)流借字(2015)年第(0003)号)。借款期限:自2015年01月13日至2015年07月12日止,年利率:9.8%。你们为凉山州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作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行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后,凉山州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也未按期还本。根据合同约定,你们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无法联系你们,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向你们登报催收,希望你们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我行将采取司法途径进行追收。届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将全部由你们承担!公告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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