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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法院判赔22万违约金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2015-08-05 17:18   https://www.yybnet.net/

整改前,房屋墙体接缝处可以放进手指。 小区庭院整改前。 小区庭院整改后。

2013年6月,西昌市民蒋熙花100余万元现金在“海河1号”楼盘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购房协议,开发商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向蒋熙交付其所购房屋,同时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批文和资料。

2013年11月初,开发商打电话通知蒋熙前去收房。在验房时,蒋熙发现房屋渗水等诸多问题,且开发商拿不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蒋熙要求开发商整改,但耗时近一年,渗水问题仍没解决,她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且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未履行向原告告知义务,理应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须支付蒋熙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27534.34元,承担诉讼费。

文/图 本报记者 杨玲玲

西昌市民蒋熙花了100余万现金买房,却遇开发商逾期交房长达一年之久。因违约金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开发商按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蒋熙22.7余万元交房违约金。虽然开发商代理人称要上诉,但蒋熙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这起打了大半年的购房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不具备交房条件

开发商、业主产纠纷

2013年11月,本报以《西昌:“海河1号”交房业主群起维权》、《没有工程竣工备案 “海河1号”违规交房》为题,先后报道了西昌“海河1号”楼盘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情况下,开发商要求业主先收房再验房引发的矛盾和风波。

位于西昌市海河东路的“海河1号”属西昌高档楼盘之一,占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由5栋6—17层不同层高的商住楼围合而成,总户数512户。该楼盘于2011年动工修建,2012年正式开盘,2013年10月竣工交房,开发商为西昌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从2013年10月起,“海河1号”业主陆续接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结果许多业主在收了房后发现房屋布局改变、空间缩水、墙体渗漏等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开发商不具备相关部门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开始交房。

业主得知此事后,坚决要求先验房再收房,不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收房,集体联合起来要求开发商整改中庭花园景观及各家业主房屋存在的具体问题。

新房渗水一年多未解决

业主一怒告上法庭

2013年6月11日,西昌市民蒋熙一次性付款100余万元购买了“海河1号”内一电梯房。双方在购房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向蒋熙交付所购商品房。交付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013年11月初,开发商打电话通知蒋熙前去收房。在验房时,蒋熙发现原设计在负一楼的电表箱,被移到了自己所购房屋的楼道口影响通行;房屋内部渗水严重无法装修;开发商拿不出购房协议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批文和资料。

直到2013年12月30日,房屋渗水问题未解决,开发商仍没有提供收房必备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接下来的时间里,蒋熙一直找开发商解决房屋出现的渗水问题,希望开发商尽快整改好后,尽快装修入住。不料,开发商这一整改耗时近一年,渗水问题仍没解决。

2014年12月,蒋熙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立即对问题商品房进行整改修复,达到使用条件交付买主;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款资金占用利息;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要求开发商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开发商违约

支付业主22余万元违约金

2014年12月29日,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开发商西昌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买主蒋熙的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5年7月14日,西昌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蒋熙与被告西昌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决,判西昌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所售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后交付买主,15日内支付蒋熙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27534.34元,承担诉讼费。

这227534.34元赔偿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呢?根据判决,开发商要支付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3日共399天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合同每延期一日以已购房款万分之五计算。

对于这份判决,开发商觉得很委屈。虽然2013年12月30日前通知蒋熙收房时确实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12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相关证明,难道一天之差就要付出如此代价么?

而法院认为,开发商2013年10月26日在《凉山日报》刊登《启事》通知业主于2013年12月31日开始验房,但在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时间(2013年12月30日前)时,被告并未取得“海河1号”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于2013年12月31日取得),因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时是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原告有权拒绝接收房屋。

被告西昌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在交房时不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且在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未履行向原告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拿到判决后,开发商代理人称要上诉。蒋熙虽然只获得逾期交房赔偿,但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这起打了大半年的购房官司终于有了结果,空了近2年的新房终于可以收房装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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