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建筑市场大环境中,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各方都能从中得到很大利益,但是,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将成为劳动者维权最大的绊脚石。农民工杨华(化名)就经历了这样一场纠纷。
事故:
民工高空作业摔伤
年4月,经人介绍,杨华到西昌市某某公司开发建设的酒店施工工地上上班,具体从事门窗安装工程,中途离开一段时间后,又于年3月回到工地继续上班。不久的一天,杨华在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在施工工地上安装玻璃等作业时,不慎从高空落下,人摔昏在楼面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工友拨打“”送往西昌某医院抢救。住院多天后,杨华和公司多次协商,并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公司认为杨华不属于公司的工人,只愿意做适当的人道主义赔偿,支付杨华几万元。可杨华认为自己为公司工作,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毋庸置疑,应该是工伤,至少按伤残九级赔偿。
年月,杨华向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坚决否认与杨华有用工关系。无奈之下,杨华就劳动关系问题向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的申请。
争议:公司认为与民工无劳动关系
年月日,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杨华的申请后,及时通知了西昌市某某公司。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发出的仲裁文书后,马上作出回应,向西昌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答辩称公司与杨华从始至终从未有过任何劳动关系,公司的玻璃安装工程承包给了某某承包人,公司与承包人约定好了安装的面积、价格,安装工程完成后,公司给付报酬,完全是一种典型的承揽关系。同时,公司从未与杨华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从未支付过任何工资,杨华受伤之前,公司甚至不知道他姓甚名啥。杨华是某某承包人雇佣其工作,在工作中受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有劳动关系。
年月日,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杨华与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就劳动关系争论不休,各执一词,没有丝毫和解的可能,庭审在一片吵闹中结束。仲裁庭表示将作择日裁决。
仲裁:
发包单位责任跑不脱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该单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公司,并将其开发的门窗安装业务承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杨华系承包人招用安装门窗的工人,且在单位的工地上受伤。在该案件中,承包人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自然人,而该单位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然将安装门窗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某某,其劳动用工主体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再结合庭审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据,仲裁庭裁决杨华与西昌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西昌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工作人员提醒:对建筑公司而言,缴纳工伤保险成本不高,可以有效地防范事故风险,同时若因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质,一旦他找来的人发生事故,从法律的层面说,公司往往跑不脱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在工程的分包、转包方面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农民工朋友而言,在受到伤害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留足证据。因为,现在的用工形式还是单一的介绍模式,在农村一般都是跟着同一个村的村民,或者熟人出来打工,发生事故就找自己的介绍人,而法律上,往往这时候介绍人不是责任承担主体,真正的主体应该是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里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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