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的一天,有人在西昌y村的提灌站旁抽水房的水池旁发现了几件衣服,于是向东营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及乡、村干部来到水池旁了解了情况后组织村民们对水池进行打捞,后打捞出一老一幼两具尸体。
经过辨认,村民们确定这是朱伟安和朱琦爷孙二人。痛失亲人的朱文华夫妇随后将该村所在地乡政府和村委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爷孙二人溺水身亡的责任。
爷孙二人死因成谜
经过检查,派出所民警发现爷爷朱伟安是脱了衣服和鞋子的,然而孙子朱琦的衣服和鞋子仍然在身上,因当时水池旁无人目击,两人的死亡过程已经无法核实。
根据调查,该提灌站于2013年开始修建,2014年7月左右完成了主体工程,由村民集资和农发办共同投资兴建。事发时,提灌站还未通水,抽水池的水是雨水所积。
原告朱文华提出,提灌站周围既无设置警示标志,也无护栏。爷孙二人出事的提灌站距y村某小学只有100米左右,在该提灌站主体建成后,某小学发现时有学生到抽水池洗澡,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于2014年6月写了一份报告给y村村委会,建议y村委会为水池加建围墙,但是y村委会并为采纳该建议。
鉴于被告x乡政府和y村委会没有对该水池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造成了爷孙二人的死亡,故应对爷孙的死亡进行赔偿。
究竟谁来为此事负责
在辩护中,被告之一的x乡政府提交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证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投资管护原则。其次,有责任书证明x乡政府已于2014年6月将已完工的工程移交各村使用。
y村委会辩称,发生事故的提灌站水池位于田块中间,离公路较远且没有处在公共场所,主体工程完工后,因资金问题未修建防护围墙,但提灌站的安全防护一直在议事日程上,并且村上从2014年开始聘请人看守提灌站。此外,爷爷朱伟安对提灌站水池的环境比较熟悉,知道蓄水池雨水积蓄较深并且没有围栏,应该预见到蓄水池的危险性,作为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孙子的落水身亡,其责任应由朱文华夫妇和朱伟安共同承担。
此外,朱伟安的死亡是由于其孙子的落水情急之下未呼救,他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预见老年人入水后的危险,救人溺亡和设施管理没有因果关系,y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耆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各执一词法院如何判决
在参考了双方辩词并在充分的取证调查后,西昌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提灌站建成后的受益者为y村全体村民,管理者应为y村村委会,该提灌站的权益和责任由y村委会承受,而作为引进项目的x乡政府不能实际参与和受益,因此不应对该提灌站产生的任何事情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此外,朱文华夫妇应对朱琦的溺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朱伟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提灌站水池的危险性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造成自身溺水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y村委会是案涉提灌站的实际管理、使用人,该提灌站周边有学校,y村委会没有设置护栏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属于管理不善,其对造成他们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西昌市y村村委会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000余元。(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本报记者 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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