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蓉(化名)与李志(化名)认识多年,平时关系较好。2015年6月,李志找到王蓉,以企业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王蓉借款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愿意每月支付给王蓉两分利息。王蓉考虑到之前也曾借过钱给李志,遂同意借款给李志,但同时考虑到李志的偿还能力,要求李志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经李志介绍,西昌市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化名)承诺愿意以自己所有的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李志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6月13日,王蓉与李志签订《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张化以公司的名义签字按捺手印,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对王蓉借给李志的8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李志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了安抚王蓉,李志与张化协商,答应尽快还钱,张化再次在《借条》上作出还款承诺,本人书写并签字按捺了手印,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后李志与张化均拒绝还款,王蓉即以李志、张化、西昌市某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律师说法:
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得不注意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案中涉及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及个人的名义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加盖公司印章。这该如何区分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这是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对此,张天鸿律师分析认为,区分公司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一,行为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其二,行为人的行为有相应的授权。其三,行为人是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存上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事务行为。这是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是否要公司担责的方法之一。
至于如何区分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这并不难。只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同时让其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时,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如何说辞也避免不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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