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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12月29日发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0-12-29 00:56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0)川民终424号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本院上诉人哈尔滨顺钢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7247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长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哈尔滨顺钢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30%的补充责任;四、驳回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35元,由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035元,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哈尔滨顺钢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41元,由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770元、哈尔滨顺钢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6771元。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勇贤、杨荣敏:再审申请人陈文学、吴贤英、吴彬、王艳、李光霞与被申请人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昌荣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经久铸造厂、吴荣贤、吴勇贤、杨荣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民申1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673号宋均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初467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路支行与被告宋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初4673号裁定书之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张海燕: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初5336号原告章争与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初533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魏庆胡:本院受理原告张金与被告魏庆胡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1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王从祥513021195312286050、郑祥秀513001196403130245: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承国、张光秀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70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赵承国、张光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承国、张光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向茜51302119920721024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下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截止2020年5月22日的借款本金66004.87元、利息10800.19元,合计76805.06元;二、被告向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计算方法: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对被告向茜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檬子桠4-1号通达食品综合楼1单元5楼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284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担50元,被告向茜负担1766元;保全费827元,由被告向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雄51302119781017019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李雄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下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截止2020年5月25日的借款本金323218.72元、利息41284.90元,合计364503.62元;三、被告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计算方法: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对被告李雄所有的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北翎路16号达州商业集团安居楼C栋1单元11-4号(房屋权属证书编号201511120008,面积84.2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8元,由被告李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敖清:你与彭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川17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敖清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彭庆萍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敖清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范利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3076原告张大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利平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张大茂偿还借款本金1.33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00元,由被告范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巴故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睿与被告四川省巴故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李睿与被告四川省巴故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二、被告四川省巴故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睿未履行服务合同费用158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省巴故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旭: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1351号原告张雪锋与被告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雪锋借款58000元,并自2016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谯家国、刘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7民终15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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