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是1961年下放农村支农的,像我们这种情况能享受什么样的政策或补助呢?”近日,聊城市的李先生打来热线电话询问留乡精简退职老职工待遇问题。记者采访获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80元。
李先生今年79岁,1959年从部队转业到聊城市电信局报房工作,1961年响应精简职工号召到农村支农。 1988年听说支农人员可以回城了,还在工作年龄内的可以继续回去工作;超过工作年龄的子女可以回去“接班”。他去当时的聊城市邮电局人事科咨询相关事宜,得知1985年的时候有一个专门解决此事的工作班子,已经过去三年了,工作班子早已解散,针对李先生的情况每月给15元的生活费,随着经济增长,这笔生活费2010年涨到280元。李先生想知道对于像他这种情况有没其他的政策待遇。
记者联系到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对这一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一直是按照省里的相关政策执行的,如果省里有政策提高的话,公司一定会及时给予提高。
据悉,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山东省根据中央指示精简职工,自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底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为了承担国家经济暂时困难,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办理退职手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这些职工中有不少人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自1985年5月起,按月发放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介绍,(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发至本人死亡为止。 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1958年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被精简的,据(85)鲁劳管字第180号文件规定可按该文执行。补助费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对于这批人员最新政策是鲁人社发【2010】8号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80元。由于李先生现在农村生活并且是农村户口,记者专门咨询了人社厅农保处工作人员,得知李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参加并享受新农保待遇。 (记者 崔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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