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大张镇李先生来电咨询,2013年12月20日,因胃病被家属送往某市医院消化内科治疗,经检查发现膀胱癌复发及前列前增生,第八天转到泌尿科做了前列腺切除手术。手术后,医院表示手术顺利,病情已经治愈,后来李先生就根据医嘱办理了出院手续,没想到,出院后第四天就出现发烧、尿频、尿痛等症状,经咨询手术医生,根据医生的口述李先生又输液一段时间但仍未见好转,于2014年2月12日再次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以李先生尿路感染治疗一段时间后仍不见好转,并出现尿道滴血。经李先生要求于2014年3月18日转到省立医院治疗,经省立医院检查发现李先生的症状是由于前列腺增生没有切除干净导致,后又在省立医院做了第二次切除手术,才得以治愈。
李先生问:对某市医院医生极端不负责任,对我进行手术是没有彻底消除病患,导致我尿路感染等症状不得已进行第二次手术,我该如何维权呢?
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就李先生的以上陈述,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需要有相关鉴定机构就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为准。
李先生就该事件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可以先与某市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李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获得相应的补偿,应该复印封存在某市医院治疗所有的相关病历资料,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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