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允波通讯员王希玉何林林报道
本报聊城讯10月16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莘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李书章贪腐案一审判决生效。聊城中院经审理,以李书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李书章贪污所得、受贿所得和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部分非法所得共计12267251.8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书章利用担任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医疗设备维修、虚增医院内科病房楼工程量、虚报装修款、虚构出国考察需要资金证明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49315元。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书章利用担任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纪玉玲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物共计人民币1154660元,并为他人在工作安排、人员调入、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李书章家庭财产共计13458635.56元,各项家庭支出共计326879.7元,两项总计13785515.26元,扣除家庭合法收入1518263.4元、受贿犯罪所得1104660元、贪污犯罪所得2921915元,李书章对差额8240676.86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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