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表示,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对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在加油站、蔬菜大棚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燃放“孔明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予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构成失火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程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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