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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禁令”约束城管执法者

来源:兰州晚报 2012-11-23 14:2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11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由省政府法制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目前基本定稿,将于今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酒泉市肃州区、陇南市武都区、张掖市临夏州临夏市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对暴力抗法者,可以使用合理身体强制力

《指南》共有十七章,包括总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一般规定、管辖与回避、受案与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暴力抗法的处置、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等内容,非常详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指南第十六章对“暴力抗法的处置”的规定。

指南第十六章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

指南第十六章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正当防卫”也做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正当防卫时应当先口头警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

据省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以上两条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甘肃省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指南在总则中,严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二、辱骂、训斥、推搡、殴打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违法嫌疑人;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查扣财物;四、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五、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言语不文明;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七、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指南规定,有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规范通,要求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办案的证据。

不满14周岁违法者,不予行政处罚

指南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一定是负有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义务、且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不满14周岁的人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指南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指南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程序要求: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加重行政处罚或者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媒体可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指南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处两次以上同一种行政处罚。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违

反多个不同法律规定、涉及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管辖重叠的,由拥有较重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指南规定,对以下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有关违法信息予以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经多次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其他有必要曝光的违法行为。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涉及隐私的违法行为,不得曝光。

重大疑难上访案件可走听证程序

指南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和反复纠缠、上访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案件处理委员会,经听证程序做出结论。

指南在第十七章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中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作出的重大决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本地区城市管理重要事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以上形式,可单独采用,也可多项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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