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临沂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因工伤认定问题,将所在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物业公司支付赵某医疗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0万余元。
在案件宣判后的执行中,该物业公司始终拒绝支付医药费赔偿等,并以经营不善为由拖延,执行法官经过数次调查取证,发现该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正常运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较高,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审查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获知以后将无资质从事高档小区物业管理这一后果后,开始积极与法院联系,主动履行了相关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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